(設計院管理系統申請試用)
1、設計變更的簽發原則
設計變更無論由哪方提出,均應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協商,經確認后由設計部門發出相應圖紙或說明,并辦理簽發手續,下發到有關部門付諸實施。但在審查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確屬原設計不能保證質量、設計遺漏和錯誤以及與現場不符無法施工非改不可的,應按設計變更程序進行。
②一般情況下,即使變更要求可能在技術經濟上是合理的,也應全面考慮,將變更以后產生的效益與現場變更引起施工單位的索賠所產生的損失,加以比較,權衡輕重后再作決定。
③工程變更引起的造價增減幅度是否控制在預算范圍之內,若確需變更而有可能超預算時,更要慎重。
④施工中發生的材料代用應辦理材料代用單,要堅決杜絕內容不明確的、沒有詳圖或具體使用部位,而只是純材料用量的變更。
⑤設計變更要盡量提前,最好在開工之前就發現,為了更好地指導施工,在開工前組織圖紙會審,盡量減少設計變更的發生,確需在施工中發生變更的,也要在施工之前變更,防止拆除造成的浪費,也避免索賠事件的發生。
⑥設計變更應記錄詳細,簡要說明變更產生的原因、背景、變更產生的時間,參與人、工程部位、提出單位都應記錄。